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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8匹绣花布被他人提走,加工方将承揽人告上法庭
  出处:创虹绣花网   发布时间:2009-07-31 11:40:46  

68匹绣花布送到承揽人那里加工,没想到第二天这些布匹就被他人提走。这到底是怎么回事?加工方向承揽人提出疑问,承揽人先是认为自己被骗因而报警,后又认为提走布匹的才是真正的主人。前后截然相反的态度让加工方很是震惊,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他愤而将承揽人告上了法庭。那么,这些布到底是谁的?加工方能否通过法律挽回损失?一场庭审过后,终于有了初步结论。

  案件回放:

  托人加工的68匹绣花布被人提走

  毛某是杭州萧山区的布匹经营户,一直在做绣花布买卖。由于交易量大,毛某购进绣花布后总要将它们打卷。

  2007年11月初,毛某将购得的68匹绣花布,分4次交付给绍兴县钱清镇个体户徐某加工。由于徐某从事布匹打卷多年,毛某比较放心。然而,这次让毛某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了。

  同年11月3日,在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,放在徐某家里的68匹布竟被人全部提走。11月4日,徐某以“加工绣花布被骗”为由,向绍兴县公安局钱清派出所报了案。之后,68匹布被人提走的消息很快传到了毛某的耳朵里,他赶过去问徐某原因,不料,徐某的一番话让他很吃惊。

  徐某说,布匹是香港鸿天布业国际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鸿天布业”)的员工提走的,开始他以为该公司员工是私自提走布匹,所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。但后来他核实后发现,这68匹布的所有者正是“鸿天布业”,他当初的报案实际上是误报。

  “如果这68匹布是‘鸿天布业’的,那么我的68匹布在哪儿呢?”毛某以此质问徐某,并要求徐某赔偿。徐某无言以对,但他认为自己并没有与毛某签订加工承揽合同,因此与他不存在加工承揽关系,对毛某的赔偿请求置之不理。

  此后,毛某多次向徐某催讨赔偿,均被徐某拒绝。无奈,毛某于今年6月16日将徐某告上法庭,要求徐某赔偿货款损失301,155元及利息。

  庭审焦点:

  68匹绣花布所有权到底归谁?

  被人提走的68匹绣花布所有权归谁?这成了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。

  为证明自己的所有人身份,毛某提交了不少证据。他先是向法庭出示了2007年11月1日和11月2日共4份送货单,以证明自己曾将68匹布送到徐某处加工的事实。另外,他还出示了绍兴县公安局钱清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,以证明徐某在接收68匹布后,将布匹交给不明身份人员,后认为被骗并报警的事实。

  对于毛某的证据,徐某提出了不少异议。他认为,送货单不是加工承揽合同,不足以证明他与毛某之间有加工承揽关系。另外,他说公安部门已确认“鸿天布业”是他的委托加工单位,该公司员工提货并不是私自提货。为证明自己的说法,徐某当庭出示了2007年11月1日“鸿天布业”发给他的一份委托加工通知单和2007年11月5日“鸿天布业”发给他的一份收条。

  但是,这些证据并没有说服毛某,他对证据提出了自己的疑问。毛某指出,“鸿天布业”委托加工通知单没有任何一方的签名或盖章,且与报案时的讯问笔录不对应,单子上记录的加工物品与报案时的加工物品也完全不一致。据此,毛某认为委托加工通知单不真实也不合法。对于收条,毛某也提出怀疑,“一般来说,加工物交给委托单位时就应该有一份收货凭证,但这张收条显然是在报案时才补的。”

  双方对68匹布的所有权争论得不可开交。那么,法官将作何认定?

  法官说法:

  加工承揽合同成立

  被告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应予赔偿

  庭审法官经过认定后认为,毛某的3份证据真实性具备,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而徐某的证据因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具备,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在此基础上,判决结果很快形成。

  庭审法官认为,虽然毛某与徐某并无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,但无证据证明实际送达人是受指示送交时,应推定实际送交人是委托加工人,因此,毛某应是徐某承揽合同的相对方。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,徐某本应按毛某指示交付加工物,但徐某在对提货人权限的验证上存在明显疏忽,以致在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交付了加工物。徐某未能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是引起本纠纷的原因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  最终,法官一审判定徐某赔偿毛某绣花布款301,155元,并支付该款的利息。

  庭审结束后法官指出,加工承揽合同是生活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合同。这种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加工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,加工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。按照法律规定,这种合同中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加工方提供的原材料、设备、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偿付加工方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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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发布人:ch66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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