绣花厂状告服装厂收货不给加工费 |
出处: 发布时间:2013-09-24 12:37: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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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服装厂委托绣花厂进行电脑绣花,对方交货后,服装厂却想赖掉32万余元的货款,甚至说收货人并不是自己的员工。最终,绣花厂拿出的证据让服装厂无法辩驳,顺利拿回了应得的货款。
    麦某是顺德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电脑绣花厂的经营者,他与均安一家服装公司经口头协商后,双方约定由电脑绣花厂为服装公司提供的货物进行电脑绣花。从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,绣花厂在对服装公司的货物进行了绣花加工后,将价值合共近50万元的加工成果向服装公司交付,服装公司由员工杨某(厂长)签收了加工后的产品。
    随后,因服装公司仅向绣花厂支付了加工费16万余元,尚欠加工费32万余元拒不给付,并赖账称,杨某非本公司员工。绣花厂经追收未果,遂将服装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   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,证实为追收加工费,曾向胡某的妻子何某提出支付加工费的要求,被告对此仅予以否认,但未向法院提出需对录音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为何某申请鉴定。
    同时,原告又提交了胡某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5000元的凭证。对此法官称,被告并没有证实该款项与案件没有关系,不能证实如原、被告双方不存在加工关系,以及为何要向原告支付加工费的事实。
    法官综合分析认为,原告所提交的证据,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能证实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,被告现仍拖欠加工费32万余元的事实,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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